針對天地蓋循環包裝利用美國已在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方面形成產業化運作,不僅改善了環境、提高了資源利用率,而且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各方責任,有利于廢棄物循環體系的運轉和追責,而德國的做法就十分突出。早在1991年,德國出臺《包裝廢棄物管理辦法》,提出包裝廢棄物管理應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最終處置”的順序進行,并設定了不同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目標和時限,強制性要求包裝生產商、銷售商對包裝回收共同負責。
天地蓋廠家了解到該辦法還制定了包裝廢棄物從收集到最終處置的量化標準,比如規定80%的包裝廢棄物和100%的運輸包裝必須回收利用,使包裝處理的每個環節都有具體標準可依。1997年, 德國又出臺《包裝回收再生利用法》,要求除了包裝生產商外,從事運輸、代理、批發商、零售的企業也必須負責回收包裝物。日本不僅制定并實施《能源保護和促進回收法》、《包裝再生利用法》 ,還致力于回收體系的建設。